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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托管是什么意思

  对于托管,托管托管介绍,托管业务范围,托管必要性,托管宏观意义,托管微观意义相信还有很多网友不知道吧?今天小林通过整理出关于托管的内容进行解答。一起来看看。

  股权托管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东名册委托股权托管机构管理的民事行为,也是为降低公司管理股东名册的运营成本而提供的一种社会化服务;其本质在于弥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管理缺位,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东名册记载,为股东提供所持股权的有效权属证明。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登记的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的一种行为,这些义务包括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其他有关公司股东股份变动、股份权益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范围包括:

  1.股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股权服务:代理分红、查询、挂失、冻结、信息咨询等

  3.其他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份经营权质押登记。

  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托管始于1993年。当时,我国公司制改革已从试点进入大面积推行阶段,深沪交易所已开始接纳外地企业上市,股票上市后一夜暴富的神话使各股份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成为最抢手的商品,摆摊设点销售股权证的现象随处可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股权证炒作过热的现象四处漫延,有效杜绝公司超发、滥发股票的行为,有效杜绝在股票黑市上制假、贩假的金融犯罪行为,当年七月,国家体改委连续两次发文,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管理的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以及《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文件明确要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必须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进行非法交易,非法炒作。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管理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体改生[1996]122号),《意见》再次重申: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监市场字[2001]5号),《意见》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对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限期剥离,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个文件至少表明了两个观点:一是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必须继续进行,二是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股权托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如成都托管中心),接受股份制公司的委托,对该公司股东所持股权进行集中登记管理的行为。

  具体地说,是指上述第三方机构根据股份制公司的委托,为股份制公司或其股东办理以下业务:

  (一)股权持有人股权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二)公司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冻结登记、信托登记;

  (三)公司股本的变动登记;

  (四)代理公司向其股东分红派息或进行其它权益分配;

  (五)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证咨询;

  (六)公司信息的公开披露;

  (七)其它可以依法提供的服务。

  股权托管的业务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整体托管登记、为股东提供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业务。同时,股权托管机构还可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股权的分红派息、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等公司活动,以及提供股权的查询和查证、办理股权冻结手续、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等一系列与股权托管相关的衍生服务。

  现行《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只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初始登记,而不作股权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现行《证券法》只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而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却未规定相应机构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由此难免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容易导致部分国有股东逃避监管,违规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未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仅凭公司自身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易产生法律纠纷,受让者难以放心购买。所以,通过对全市国有参股、控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既有利于对其中的国有股权进行有效监管,能够有效地避免国有股权的违规转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便于受让者放心购买。

  因此,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必要对我市国有参股、控股非上市股份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

  (一)有利于填补监管真空、维护股东权益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行和资本运营的效率,有利于实现企业规模化扩张,对推动政企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股权自由流动是股份制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动是股东通过协议以背书方式进行的。由于缺乏专门的非上市股权交易所,非上市股权一般都在私下进行转让,政府部门难以监督,交易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国有股份转让过程中,极易出现“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以后政府部门通过托管机构就可以监管所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行为,规范股权管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建立股权交易市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股权托管以后,由于股权登记管理集中、股权转让信息集中,规范的交易行为、低廉的交易成本、公允的交易价格、广阔的选择空间,必然驱使各方投资资金包括外资自动汇集,形成市场。这种集中统一的市场,不仅为政府规范管理,杜绝私下交易创造了条件,而且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为国有经济有进有出提供了一条通道。可以断言,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外资与社会闲散资金的引入,必将有利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步伐。

  (三)有利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建立三板市场创造条件

  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市场经济主体大小不一的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要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与之进行配套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做不到这一点。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融资以外,大部分非上市企业的融资几乎全靠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可靠的资产作抵押,从而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当前非上市企业资金严重缺乏与社会大量资金闲置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开放地方性“三板市场”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一条直接融资渠道的呼声已越来越高。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和建立股权交易市场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为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利用当地经济资源持久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一)摆脱繁杂的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企业将股权登记管理工作托管给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不仅从繁杂的事物中解脱出来,同时还可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二)提高股东名册的效用

  股权托管在产权交易机构,以政府监管做担保,避免了自己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问题,大大提高了股权证的公信度,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障。

  (三)促进股权合理流动

  股权集中托管,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而且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产权交易机构不仅仅办理股权托管,还提供股权托管经营、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提供登记平台

  股权托管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营,自由获得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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